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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发布丨绿邦环境参与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文件正式发布
来源: | 作者:pmofee1a9 | 发布时间: 2021-11-18 | 1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GDSES 1—2021 

近日,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立项,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绿邦环境等单位参与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旨在引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降低飞灰处理产物分区填埋过程的污染风险。


标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基本要求等系统性内容,同时还附录了《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场分区分区规划表》,对飞灰处理产物的有关作业安全和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标准还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飞灰处理产物”、“吊装填埋”等行业专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我司参与人员:

陈  磊 高级环境工程师 高级环保管家

刘桂林 固废处理高级工程师

陈  旭 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

周  明 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

杨  龙 固废处理高级工程师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的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降低飞灰处理产物分区填埋过程的污染风险,制定本文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入场和填埋、填埋场封场与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时的入场、填埋、封场及后期管理的污染控制,可作为有关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454 集装袋
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HJ 77.3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文件中简称“飞灰”。

[来源:HJ 1134—2020,3.1]

3.2 处理 treatment

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来源:HJ 1134—2020,3.2]T/GDSES 1-2021

3.3 飞灰处理产物 fly-ash treatment products

以去除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或抑制其可浸出性为目的,对飞灰进行物理或化学反应处理后获得的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产物。

3.4 吊装填埋 hoisting landfill

采用吊车、吊塔、挖掘机等设备将袋装飞灰处理产物吊入填埋区的填埋作业方式。

3.5 浇筑填埋 pouring landfill

采用搅拌车等设备将飞灰处理产物浇筑至填埋区成型的填埋作业方式。

3.6 淋溶液 leaching solution

水冲刷、淋溶或浸泡飞灰处理产物后得到的溶液。

3.7 集装袋 flexible freight container

一种柔性运输包装容器,俗称“吨袋”。


4 基本要求

4.1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应满足 GB 16889 及 HJ 1134 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4.2应依据飞灰处理产物的特性选择吊装填埋、浇筑填埋等作业方式。

4.3填埋场宜设置飞灰处理产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5 入场控制要求

5.1飞灰处理过程应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内进行。飞灰处理产物进入填埋区前,应满足 GB 16889 的入场控制要求。

5.2飞灰处理产物中严禁混入其他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

5.3在飞灰处理产物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运输工具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粉末状飞灰不得进入填埋区。

5.4飞灰处理产物雨天不宜进场。


6 运行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分区要求

6.1.1 一般要求

6.1.1.1 应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按计划制定进场方案并开展填埋作业;

6.1.1.2 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宜设置独立的淋溶液导排系统;

6.1.1.3 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在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确定不产生填埋气,并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后,可不设置导气系统。

6.1.2 地基上建设分区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基上建设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的:
a) 生活垃圾填埋区与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之间应通过建设分区坝等方式有效隔离;
b) 分区坝的建设应执行 GB 50869 的规定。

6.1.3 堆体上建设分区

在生活垃圾堆体上扩建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的:
a) 应防止生活垃圾堆体沉降造成防渗衬里材料和渗沥液收集管的拉伸破坏,应参照 CJJ 176 的规定对填埋区堆体进行稳定性分析及沉降计算;
b) 宜选择龄期较长、压缩系数小且沉降均匀的填埋区作为扩建分区的基底;
c) 原生活垃圾堆体对上部飞灰处理产物堆体稳定性构成威胁的,应对影响堆体稳定性部分进行迁移清底后进行扩建;
d) 生活垃圾堆体与飞灰处理产物分区间应设置中间衬垫;
e) 中间衬垫的结构应包括淋溶液导排层、导气层、防渗层、保护层等。
6.2填埋作业要求

6.2.1 一般要求

6.2.1.1 填埋作业应分单元进行,日常作业宜尽量缩小作业面积,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宜尽量避免扬灰,对易产生扬灰区域进行喷雾抑尘;

6.2.1.2 填埋场底部及沿边衬层首层填埋压实飞灰处理产物厚度需达 1 m 以上;机械作业时,设备应与底部防渗层及边坡距离 1 m 以上;

6.2.1.3 宜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集中填埋作业,不宜在雨天开展填埋作业;

6.2.1.4 完成阶段性高度暂停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中间覆盖宜采用土工膜,厚度不宜小于 1 mm,覆盖后采用沙袋、轮胎等压载;

6.2.1.5 应建立覆膜巡查制度,定期及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后,对覆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的覆膜,对吹开裸露的区域重新覆膜;

6.2.1.6 填埋作业过程中宜对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批次进行标记。

6.2.2 吊装填埋要求

a) 填埋场宜统一不同来源飞灰处理产物吨袋的规格,吨袋应符合 GB/T 10454 的相关要求;
b) 进场的飞灰处理产物需使用吨袋严格包装,袋口应采用拉链封口等方式进行密封;
c) 吨袋应具有耐腐蚀、抗挤压磨损、不易老化撕裂和伸缩性能良好等特性;
d) 飞灰处理产物装填时宜达到吨袋容积的 2/3 以上,但不应满溢;
e) 填埋前宜铺设填埋区临时道路,铺设前宜压实基层,铺设土工布或帆布等衬垫后,再铺设钢板;
f) 飞灰处理产物应整齐码放,飞灰处理产物堆体宜呈现一定的坡度比,不宜垂直堆放,边坡坡度不大于 1:3;
g) 飞灰处理产物吊放至作业区后,宜使用土壤、炉渣等惰性材料对吨袋间的空隙进行填充压实。

 浇筑填埋要求

a) 浇筑填埋的飞灰处理处置后,应满足 GB 16889 的相关要求;
b) 应对每个填埋单元的飞灰处理产物进行标记、采样、检测并留存,检测过程中填埋单元上方不能进行浇筑;
c) 不达标单元应由来源单位或危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达标后填埋,或送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
d) 填埋场应在库区内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前应清洗轮胎及车身,运输车辆冲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
6.3雨污分流措施要求
a) 应对填埋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单独收集,严禁将初期雨水直接外排;
b) 宜在分区坝前设置雨污分流管,将未填埋区域内的雨水采用自流等方式导出;
c) 宜在填埋区边界设置截洪沟和排水明沟,并在填埋区内设置临时排水沟;
d) 雨后及时排出库区内积水。

6.4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要求

a) 应对填埋场实施网格化管理,登记飞灰处理产物的来源及数量;
b) 宜对飞灰处理产物按批次抽样留存,记录样品的来源、批次、入场时间等信息,信息留存时间不少于 3 a。

7 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要求

7.1填埋场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再利用应执行 GB 51220 与 GB 16889 的规定。

7.2分区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时,应进行阶段性局部封场。填埋场整场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时,应进行全面封场。当发生渗漏事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封场。


8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 GB 16889 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8.2淋溶液宜单独处理,或将重金属离子与氯离子等经预处理削减至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协同处理。


9 监测要求

9.1飞灰处理产物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按表 1 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9.2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3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按 GB 16889 执行。大气污染物、淋溶液、外排水、地下水、地表水、填埋堆体淋溶液水位、场界环境噪声及封场后监测方法按 GB/T 18772 执行。

9.4在填埋场开始运行前、运行中及封场后,应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测要求应符合 GB/T1877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