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GDSES 1—2021
近日,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立项,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绿邦环境等单位参与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旨在引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填埋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降低飞灰处理产物分区填埋过程的污染风险。
标准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产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基本要求等系统性内容,同时还附录了《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场分区分区规划表》,对飞灰处理产物的有关作业安全和技术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标准还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飞灰处理产物”、“吊装填埋”等行业专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我司参与人员:
陈 磊 高级环境工程师 高级环保管家
刘桂林 固废处理高级工程师
陈 旭 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
周 明 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
杨 龙 固废处理高级工程师
本标准起草单位: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文件中简称“飞灰”。
[来源:HJ 1134—2020,3.1]
3.2 处理 treatment
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来源:HJ 1134—2020,3.2]T/GDSES 1-2021
3.3 飞灰处理产物 fly-ash treatment products
以去除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或抑制其可浸出性为目的,对飞灰进行物理或化学反应处理后获得的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产物。
3.4 吊装填埋 hoisting landfill
采用吊车、吊塔、挖掘机等设备将袋装飞灰处理产物吊入填埋区的填埋作业方式。
3.5 浇筑填埋 pouring landfill
采用搅拌车等设备将飞灰处理产物浇筑至填埋区成型的填埋作业方式。
3.6 淋溶液 leaching solution
水冲刷、淋溶或浸泡飞灰处理产物后得到的溶液。
3.7 集装袋 flexible freight container
一种柔性运输包装容器,俗称“吨袋”。
4 基本要求
4.1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应满足 GB 16889 及 HJ 1134 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4.2应依据飞灰处理产物的特性选择吊装填埋、浇筑填埋等作业方式。
4.3填埋场宜设置飞灰处理产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5 入场控制要求
5.1飞灰处理过程应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内进行。飞灰处理产物进入填埋区前,应满足 GB 16889 的入场控制要求。
5.2飞灰处理产物中严禁混入其他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
5.3在飞灰处理产物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运输工具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粉末状飞灰不得进入填埋区。
5.4飞灰处理产物雨天不宜进场。
6 运行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1.1 一般要求
6.1.1.1 应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按计划制定进场方案并开展填埋作业;
6.1.1.2 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宜设置独立的淋溶液导排系统;
6.1.1.3 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在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确定不产生填埋气,并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后,可不设置导气系统。
6.1.2 地基上建设分区
6.1.3 堆体上建设分区
6.2.1 一般要求
6.2.1.1 填埋作业应分单元进行,日常作业宜尽量缩小作业面积,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宜尽量避免扬灰,对易产生扬灰区域进行喷雾抑尘;
6.2.1.2 填埋场底部及沿边衬层首层填埋压实飞灰处理产物厚度需达 1 m 以上;机械作业时,设备应与底部防渗层及边坡距离 1 m 以上;
6.2.1.3 宜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集中填埋作业,不宜在雨天开展填埋作业;
6.2.1.4 完成阶段性高度暂停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中间覆盖宜采用土工膜,厚度不宜小于 1 mm,覆盖后采用沙袋、轮胎等压载;
6.2.1.5 应建立覆膜巡查制度,定期及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后,对覆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的覆膜,对吹开裸露的区域重新覆膜;
6.2.1.6 填埋作业过程中宜对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批次进行标记。
6.2.2 吊装填埋要求
浇筑填埋要求
6.4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要求
7 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要求
7.1填埋场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再利用应执行 GB 51220 与 GB 16889 的规定。
7.2分区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时,应进行阶段性局部封场。填埋场整场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时,应进行全面封场。当发生渗漏事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封场。
8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 GB 16889 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8.2淋溶液宜单独处理,或将重金属离子与氯离子等经预处理削减至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协同处理。
9 监测要求
9.1飞灰处理产物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按表 1 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9.2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3飞灰处理产物填埋区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按 GB 16889 执行。大气污染物、淋溶液、外排水、地下水、地表水、填埋堆体淋溶液水位、场界环境噪声及封场后监测方法按 GB/T 18772 执行。
9.4在填埋场开始运行前、运行中及封场后,应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测要求应符合 GB/T1877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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